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

稅法

1.國稅局從不會主動告訴你,他是如何計算你欠稅的多寡,也不讓你閱卷.
這違反了程序正義!

2.國稅局通常跳過財政部,直接向銀行調閱民眾戶頭中的資金往來資料,這違反了隱私權!
依財政稅法第83條第1項規定:須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,才能向銀行調閱個人銀行帳戶資料.

3.國稅局推定你帳戶中的錢即為你之所得,先開罰再說!這種淨值推斷論,把國稅局應該查證的責任 推卸些到個人身上,即你必須證明這些錢並不是你的所得.
如果國稅局又顢頇的不接受你的解釋,稅單接著開出並加上150~100%的罰款.
***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:國稅局負有舉證的責任,但國稅局違法的不遵守法院判決,甚至置 之不理.***

4.2011年起,你在中國 美國 歐洲的收入,全數納為台灣的收入:過去台灣稅制採取屬地主義[也就 是有台灣來源之所得才要課稅,民國100年後改為屬人主義,所以國人全世界的所得都要負台灣 稅.]
問題是台灣的事實主權不及於國外,只要把款項存放在外國銀行,國稅局就一籌莫展!
銀行存款屬於個人隱私,除非台灣與他國簽有租稅協議,否則外國銀行是不可能配合協助台灣的銀 行查帳.因此國稅局是無法執行屬人主義的課稅模式.

5.關於稅務糾紛,行政法院若不尊重其他法院得確定判決,有違司法主權.因為在行政法院打贏的機 會少於10%

總結是:國稅局的違法違憲的老大作風,應該予與剷除,除惡務盡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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